2015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常见的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后者,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其二,前者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后者则由侵权责任法等债法来调整。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债叮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如以齐白石的一幅字画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特定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种类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约束程度不同。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给付;而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同种类物即可。其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不同。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
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因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所以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因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无选择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是并列待选的,可以是标的数量不同,如交付汽油10 吨或交付柴油l5吨;也可以是履行的时问、方式、地点等不同,如汽车运送或火车运送、交付地点在1号码头或3号码头;还可以是标的种类不同,如甲出租房屋给乙,双方约定,乙每月支付租金400元,该租金可以货币支付,也可以劳务支付,即每周用两个半天教甲的女儿弹钢琴。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简单之债的给付是单一的,无选择性,一旦给付无法履行时,即发生履行不能;选择之债的标的因有数种,而债务人并不负履行全部给付的义务,所以选择之债在履行之前须将其转变为简单之债,此即选择之债的特定。此外,在选择之债特定之前,若发生其中一项或几项给付不能,只要存余的给付尚可以履行,就不发生履行不能;只有当全部给付都无法履行或选择之债特定之后给付无法履行时,才发生履行不能。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这是对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分类。以一方主体内部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债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o
(1)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的各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或接受债务人的给付,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当其所享有的债权份额得到清偿时,该部分债权即归于消灭,对其他债权人的按份债权不发生效力。同理,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对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债务不负清偿义务,债权人也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当按份债务人中的某人所负债务份额清偿完毕时,该部分债务即归消灭,对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债务不发生效力。所以,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几个独立的债的集合。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该多数人之间相互牵连,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只有全部债得到实现时,全体债权人或债务人才能一并退出债的关系。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人。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人均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全部给付的权利,称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称为连带债务。
在连带债权中,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接受债务人的给付超出自己应得份额部分的,该债权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将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均消灭。但对清偿债务超出自己应分担份额的部分,该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即享有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其应承担份额的权利。
(3)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均不发生任何效力。而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以债的双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任何债都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主体。任何一方的主体既可以是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多数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中,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匕的债。
区分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除存在外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外,还存在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正确地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利于准确地认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主债与从债
以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债可分为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其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其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主债与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就没有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从债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